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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婚姻法新解能打擊小三嗎?

    最高人民法院前日發布了《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,昨天起正式實施。新的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釋中有群眾關心的幾大熱點,其中涉及到父母為子女結婚購買不動產認定、婚外同居財產歸屬的問題備受關注。用通俗的話解釋,今后,父母給兒子或女兒買房,兒媳或女婿沒份;一方婚前貸款買房,產權登記寫誰,就歸誰;無論男女,“小三”今后沒權要分手費。

    有律師認為,這條規定的出臺,可以有效遏制一部分人利用婚姻來謀取利益的現象,有利于均衡保護婚姻雙方及其父母的權益。此話聽上去公平公正,對男女雙方都有利,但細想之下又不盡然。恩格斯在《家庭、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》中早就指出:一夫一妻制家庭產生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的社會延續。“男性統治,僅僅是在有財產的男子與無財產的婦女間階級分裂的結果”。

    恩格斯火眼金睛,婚姻制度本身就維持了男女兩性之間整體不平等的經濟地位,這個大前提維持不變,表面上保護當事人雙方利益,實則對處于經濟弱勢地位的女性不公。尤其在農村地區,女性在財產繼承權上本來就不平等,而且大多從事家庭勞動,一旦離婚,官司結果必定對女方不利,這些情形都可以預見。

    假如《婚姻法》不是為了增進夫妻幸福和婚姻質量,而是為了離婚時打官司分財產方便,未免本末倒置,那么對男性也不一定有利———假如女方為了保護自身權益,想盡辦法不離婚,也無可厚非。所以有網友建議:取消《婚姻法》,直接納入《公司法》或《合同法》來調整婚姻關系。

    都說自由婚姻要建立在兩性的平等和“真正的”愛情基礎之上,談錢傷感情,但到底是什么讓現在的《婚姻法》如此赤裸裸地談錢、談房產,倒是值得讓人反思的一件事。依我看,要貫徹《婚姻法》,降低離婚率,杜絕婚錢交易,更應該制定:一、《房價法》,限制房價,男方女方都有一套房,自然不存在誰吃虧的問題。假如結了婚,男方付首期,女方你千萬別還貸,否則吃虧的還是自己。二、《家庭勞動補償法》,房子能變現,家庭勞動無薪,這不公平。離婚時,做家庭勞動多的一方(通常是女方)也應得到金錢補償。三、《生育保障法》,女方懷孕,疼得死去活來不說,還弄得不好找工作,經濟上依賴男性,這是社會造成的,國家應該補償。

    說句不好聽的話,搞不定源頭問題———房價高企、婦女地位低,你無論怎么分財產、打擊“小三”,都是轉移目標,使得強者更強、弱者更弱。不再被迫因經濟原因而結婚或維持一個不滿意的婚姻,恐怕是所有追求社會正義者的良好愿望。但是,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何其復雜,每每有法律難以厘清的模糊地帶和人性之痛。新司法解釋出臺后,恐怕會實行很長一段時間,只希望那些實踐司法條文的法官,在法律面前、人人平等的原則下,多考慮弱者的處境才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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